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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的处理原则

2019-04-22 11:4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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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小编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复习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专门整理了针对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

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妊娠超过12周时,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度过妊娠与分娩。定期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也应提前住院待产。

(2)防治心力衰竭:

保证充分休息,每日至少10小时睡眠。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限制体重过度增长,整个孕期不超过12kg为宜。保证合理的高蛋白、高维生素和铁剂的补充。及时治疗心力衰竭。不主张预防性应用洋地黄,早期心力衰竭给予作用和排泄较快的制剂,如地高辛0.25mg,每日2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口服,2~3日后可根据临床效果改为每日1次,不主张用饱和量,以备心力衰竭加重时抢救用药,病情好转即停药。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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