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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要求

2012-07-26 18:1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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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要求

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受聘岗位、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从2012年起,参加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核的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应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与报考专业一致。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须在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除外)前,另附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期刊名录查询-详细信息”),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凡送审期刊论文或期刊查询结果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的规定,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自2012年起,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社区资格除外)的人员,须至少提供一篇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反映专业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申报社区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一篇与社区卫生专业内容有关的论文。

(四)平转要求

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医学技术等专业相互之间平转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与平转专业相应的毕业专业学历,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转评要求

外系列专业资格转评本系列卫生专业高级资格,除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外,须具备经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与转评专业相一致的低一级资格,且聘任须满3年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转评人员,外系列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病案和论文所附原始资料及专题报告的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反映的工作量和本专业不同年度送审病案以及论文所附原始资料来源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2011年起,申报材料预审前由省统一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申报总数的30%。凡抽查核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报人员提供的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附后),并能反映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最高业务水平。

(七)晋升副高级资格前完成到城乡基层服务的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等有关规定,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的人员,申报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符合相关条件,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机构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八)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聘用管理的通知》(苏卫人〔2011〕10号),专科、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同时不能享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外语免试政策。已取得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专业资格、拟晋升非社区卫生专业高一级资格的人员,需先报考或平转同级别非社区卫生专业资格,取得社区资格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不一致的,今年可先评后考(含职称外语)。2012年起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再申报。

(九)申报评审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类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十)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10年12月31日。

三、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仍为90个,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附后)。

申报人员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类别、申报专业代码为039-043的,可按现资格级别晋升或平转临床医学检验专业高级资格。

四、2010年12月18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作为申报2011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评时确定。经对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数据统计分析,2011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指导参评分为60分,其中,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其他专业(除全科医学外)指导参评分为55分。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考核成绩在55-59分的非破格申报人员,由本人酌情申报。

2009年12月12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的,或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考核成绩为55分以上的,仍可作为2011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一致。

申报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申报人员不再提供成绩单。下列人员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免试对象

1、2010年12月18日经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选派正在援藏、援疆、援外、西部省份扶贫的(须提供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二)先评后考对象

1、2010年12月18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10年12月18日以后,从省外引进或机关流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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