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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1-13 11:0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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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卫发【2007】163号

  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该文件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聘任,原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更改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的资格限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

  二、各地区各单位中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下同)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我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中医类人员,应参加全科医学专业(含临床、中医类)的业务笔试及评审;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他专业的人员,可选择相应专业参加考试。业务笔试拟定在2007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等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要认真做好推荐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把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条件,推荐评审条件的有关政策口径详见附件1.

  四、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五、上报的有关评审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六、上报我厅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七、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我厅人事处(有卫技副高级评审权的单位,报送评委会评审人员名册),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张勤,联系电话:0571-87709094.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

  九、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时,要求同时缴付评审费用。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613500261289550301,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请注明"高评费"字样。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而且涉及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本通知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

  附件:1.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要文件依据和掌握口径摘要

             2.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1 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要文件依据和掌握口径摘要

  一、基本条件要求

  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破格条件要求(不包括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提交论文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规定执行。

  五、业务笔试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二)未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七、上报材料要求

  按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二)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收受"红包"者未满1年,经查实索取"红包" 者未满3年。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

  九、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二)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不能直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十、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有关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十一、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一、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送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产生的上报数据盘1个。

  (三)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规格)。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规格)。

  (五)各专业评审人数统计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不需要装订成册的材料

  (一)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外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或外语(医古文)考试成绩审定表一式2份。

  (四)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需装订成册的材料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下同)1份。

  (四)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六)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七)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份。

  (十)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十一)前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十二)晋升前下农村情况证明1份。

  (十三)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十四)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代表论著、论文原件1份。

  (三)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其它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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