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卫生网校 >> 政策解析 >> 医学自考

自考评卷的有关规定

  一、各科教师必须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评卷工作,做到宽严合理,始终如一,尽量减少主观误差,提高评分的可靠性。

  二、评卷前必须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组织试评,试评中参照命题教师制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结合卷面情况制定本学科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形成文字材料。

  三、《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补充规定”一经制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变动,个别确需变动者,须经评卷点领导小组和省考办同意。

  四、“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要注意保管,不得外传和散发。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必须按《评卷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沫和不负责任的乱划分数,每题评完后,要在指定的位置签名或盖章。

  六、复核教师应对试卷负最后评定责任。复核后的试卷,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签名和盖章。

  七、评卷一律在指定的地点评阅,不准将试卷带出评卷室,评分情况不准外传。

  八、不准撕破密封签,不准揭封试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交回材料组按规定处理。

  九、评卷时不准会客、打电话,不准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处和统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十、阅卷保密号码应绝对保密,不得泄露,试卷封面存根应由专人集中交省考办。

  十一、要爱护试卷,不得损坏卷面,更不得撕掉试卷。

  十二、阅卷期间,一律佩带工作证,工作证不准转借他人。

  十三、全体人员应坚守岗位,各负其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四、对违犯纪律、泄密、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卫生网校 >> 政策解析 >> 医学自考
  相关内容
 ·输液速度有“硬规定” [2008-6-25]
 ·太原二十四家药店不执行处方药管理规定被处罚 [2008-6-10]
 ·避光输液规定及注意事项 [2008-6-5]
 ·大连3家药店因违反兴奋剂药品标识规定被查 [2008-5-4]
 ·洛阳医院新规定 医生拒“红包”医院发奖励 [2008-3-22]
 ·河北规定售假药被查者10年内不得再卖药 [2008-3-15]
 ·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2008-1-21]
 ·我国拟出台规定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 [2007-11-26]
 ·大一学生患糖尿病被退学 校方称按规定处理 [2007-11-25]
 ·广州规定伤残职工就医工会须探访送探视金 [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