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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2005-11-29 00: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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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我省多渠道、多形式教学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省卫生厅主管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厅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委员会办公室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程管理。项目主办单位负责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技术指导。

  丽水、嘉兴两市在2003年开展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继续试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4年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04]第01号)规定,从2004年开始凡通过远程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得超过5学分(包括2003年、2004年备案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决定,通过远程教育获得的学分,五年内累计不超过10个学分。同时,北京健康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所授学分,只限试点市、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有效。

  参加省外有关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得的学分,如主办单位项目符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8 号)的规定,需凭入学通知、工作单位证明、承办单位所授学分证,由有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送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

  二、异地独立在我省或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含远程教育),事先须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并备案。未认可备案者,其所授学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学分无效。

  三、省级学术会议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管理:

  《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通知》(浙继委发[2001]005号),规定了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标准,务必按规定执行。其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后有效。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每年2月、9月两次,根据当年经卫生厅批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同时缴纳学分项目管理费每人每项10元。凡经批准列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省级学术会议主办单位,会前凭项目批准文号、举办通知和计划安排向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核领学分证。学术会议结束后2周内,按规定用软盘上报专题讲座者、论文交流者及代表名单、执行情况汇总表等,并由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转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术会议学分与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四、凡向省人事厅申报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必须同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省人事厅审核颁发实施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由承办单位直接填写《浙江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进行统一项目编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当年备案项目公布实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管理,承办单位应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如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将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和取消该学分授予权。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分类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 [2001]第02号)规定: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具体规定: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凡不符合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分类”要求,自行制订颁发“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应予以纠正。

  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网络管理

  为更好地给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准确、及时地提供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等完整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据,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面授培训班、远程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以及省级学术会议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各承办单位,在举办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应及时将授予学分的学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直接输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纳入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网络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从2004年起,卫技人员经工作单位批准,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包括远程教育、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所获得的学分,请各县 (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分别两次报市卫生局,然后由市局用软盘统一转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通过院校用软盘统一报送,卫生厅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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