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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2006-02-21 00:00 海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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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开展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终生医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继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服务。

  二、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内容与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教育形式包括: 1、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2、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考察、短、长期进修、专题调研报告;3、经审核认可有明确计划的自学等。

  四、组织管理

  成立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若干专业学科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科教处,其任务是制定计划及管理制度,组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检查、指导和评估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各专业学科组负责本省有关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定和考核。

  各市、县(自治县)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县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查和证书登记工作,并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并接受考核,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和认可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执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执行。

  六、学分登记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证》。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管单位登记并签章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证》将归入专业技术干部业务档案。

  七、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获得参加认可项目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 25学分;县级市、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教对象每年必须获得的最低学分为20学分。学分的分类及授予按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

  各医疗卫生主管职能人事部门要将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业绩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之一。

  八、监督落实

  为了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我省将对各单位组织管理、学分登记、参加继教、院内继教活动等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最后得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年终召开继续医学教育大会,进行表彰与通报。

  九、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省、市(县)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投入应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0%.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承担一定的费用。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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