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资讯中心 >> 卫生部通告/公告

卫生部:非营利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日前,卫生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通知强调,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

  卫生部负责的政府项目医

  疗器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负责组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由卫生部审批,其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少,各地采购价格差异大,价格虚高问题较为突出,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

  通知还强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其他医疗设备和耗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省级和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批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先取得配置许可证,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通知要求,实行评标专家回避与监督评价制度,与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工作。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坚决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健康报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资讯中心 >> 卫生部通告/公告
 相关内容
 ·甘肃对省管医疗机构28个病种实行单病种限价 [2008-7-16]
 ·山西:超出新农合目录用药15%外费用医院承担 [2008-7-6]
 ·北京各类医疗机构本月底要公示全部药品价格 [2008-7-6]
 ·北京24家定点医疗机构奥运期间实行院长负全责 [2008-7-1]
 ·石家庄新农合全面使用国家定点药 [2008-6-29]
 ·卫生部获千万元与拜耳合作开展社区卫生建设 [2008-6-25]
 ·卫生部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2008-6-23]
 ·都江堰市卫生系统灾后重建方案出炉,24个医疗机构将完全重建 [2008-6-21]
 ·西安圈定104家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就诊及报销费用 [2008-6-21]
 ·卫生部在四川开班培训地震灾区医疗康复人员 [200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