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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创新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从省卫生厅近日出台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中了解到,今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的行贿行为将记录在案。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产品,药械招标组织不得接受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

  办法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对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5种情形之一的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包括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活动中,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或被勒令整改、通报批评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而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案件,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作出判决或不起诉的案件,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行贿的。

  省卫生厅将负责汇总我省行政区域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将在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两年的公布。同时,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执行情况还将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评审、考核挂钩。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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