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赢官司,不惜伪造篡改证据,这类行为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连日来,东莞市法院在受理两起民事诉讼案时,分别发现有不同程度的不“诚信”现象。经法院查实后,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中伪造出院医嘱的原告代理人罚款500元,而另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原告则向法院提交了长达千字的检讨书,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伪造医嘱只为多要半年护理费用
原告宋×云因车祸受伤入住东莞市厚街医院。出院后,其大儿子李×江作为宋×云的代理人到市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2月11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出院医嘱载明:“全休半年;陪护一人。”原告认为,陪护时间包括了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全休半年,被告认为原告只是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因原、被告争执不下,法官限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带诊断证明书回医院补充医嘱。而在原告重新交来的诊断证明书“医师意见”一栏的“全休半年”后直接添加了“陪护一人”(前后之间无分号隔开),这几个字与之前的医嘱笔迹极其相似。主审法官认为该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
今年春节前夕,经主审法官多次督促和严厉批评,李×江才终于第一次主动给法官打来电话,承认了其错误行为,并随后向法院寄来一份认错书。李×江称,因其母亲发生车祸后,被告没有主动赔钱,心里很气愤,于是就模仿主治医生的笔迹添加医嘱,想多要半年的护理费用。
鉴于李×江的行为情节较为恶劣,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且之前认错态度较差,法院决定对李×江罚款500元。
超过起诉时效篡改证据当事人停职
今年4月9日,东莞市虎门智×电子设备制品厂因不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虎门分庭作出的裁决书,向东莞市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无须支付其解雇的员工戴×红相关的经济补偿金12140元,并要求被告戴×红赔偿其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24000元。
被告向法院反映,双方签收仲裁裁决书早已超过15天。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应在收到仲裁书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有可能在其提交的证据(即能表明签收时间的送达回证)上做了手脚。经办法官对此十分重视,立即通知原告东莞市虎门智×电子设备制品厂的代理人前来问话,严正告知篡改证据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回去核实清楚。
4月17日,东莞市虎门智×电子设备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千字的检讨书。在检讨书中,该厂承认由于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错过了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了弥补过失,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涂改了签收劳动仲裁书的时间。目前,该厂已责令当事人停职检查,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厂表示,愿意与被告调解,履行劳动仲裁结果。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