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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灾区饮用水卫生要求

  地震灾害期间,给水卫生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防止水质污染造成的急慢性中毒。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这些水源包括,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主要有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水。实际上,在震后一段时间内是以分散式给水为主要的临时供水方式,其卫生要求分别为:

  (一)地面水

  取水点应高在无人为污染的河段上游,设取水码头或跳板,以便能取离岸边较远的水;设岸边砂滤井或用砂滤缸进行混凝沉淀和消毒;在池塘多的地区可采用分塘用水。

  (二)井水

  水井应尽可能设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地势高处,周围20~30m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尸体掩埋等;要有井台、井栏和井盖;井底与井壁要确保水井的卫生防护;设公用取水桶;饮用浅井水需要进行水消毒;

  (三)泉水

  集水室应加盖,设排水沟,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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