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择已处于康复期精神病病人编成小组,严格按医院旅游治疗管理制度实施院外旅游治疗2208例次,出现2例出走,1例及时制止,1例平安返家,未发生医疗纠纷。提出医院应严格掌握符合外出旅游病人标准并妥善组织,时刻谨记所负责任,规范服务行为,以国家的法律、医院的制度为准绳,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精神病病人;旅游;法律;管理
当前病人在就医过程中,维权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医疗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精神科医护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自觉遵守法律,才能避免医疗纠纷发生。为提高精神病病人社会适应能力,我院自1998年9月始,对住院病人进行院外旅游治疗,至今尚未发生法律纠纷。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1998年9月至2003年10月共组织病人外出公园旅游2208例次,其中男1295例次,女913例次,年龄11~54岁,平均(31.15±0.86)岁。其中精神分裂症病人2001例次,心境障碍病人6例次,应激相关障碍病人2例次,其他181例次,经过治疗自知力基本恢复,已处于康复期;神经症病人9例次,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病人4例次,人格障碍病人1例次,经过治疗,症状有所好转;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的患儿4例次,经过治疗,症状缓解,且有监护人陪护。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2 方法
①为保障精神病人在公园活动的安全,首先考察旅游地点、线路,落实旅游景点;与相应单位负责人商量进入公园后相关事宜,如病人着装问题,游人和病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摩擦、矛盾问题,病人的看护问题,入园时间问题(如避开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日等游园人数多的时期)等。最后根据医院情况安排周二或周四为院外病人旅游日;改病号服着运动服或休闲服;各科派出1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好本科病人。②医生按照医院旅游治疗管理制度选择符合标准病人参加,并告知病人和家属旅游意义、收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危险。③各科室于旅游前1d将参加人数报到工疗科,以便于联系旅游景点及客运车。④备好防中暑、低血糖、癫发作等药品以便急用。要求旅游总领队在出发前交代注意事项:按科室编成小组,严格按院旅游治疗管理制度执行;各科带队医护人员要认真负责管理好本科旅游病人,随时注意观察病人的精神状态和动向,如发现病人有异常举动或不服从管理者应及时劝阻,必要时暂停旅游资格;不带病人到喧闹、游人多的地方,以免病人被激惹;在到达和离开每一个景点时,均认真清点人数,以防走失;作好出游归来病人的记录工作;出游病人依次排队上车,不要将头手伸出车窗外,车停稳后才能下车等;病人如确需离队(如上厕所、购物),必须告诉科室领队,有工作人员陪伴才能离开。每次出游4h,15d出游1次。
1.3 结果
在组织院外旅游2208例次中出现2例出走(逃)病人,男女各1例,其中1例被及时发现制止,1例出走(逃)后平安回到家中。无意外事故发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法律思考及对策
院外旅游治疗是恢复期或慢性期病人的一种辅助治疗,它能促使疾病恢复,防止精神衰退,提高适应外界的能力。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以医院为基础的康复不可能满足大多数病残者的需要[1]。目前,国内大多数精神病院对康复治疗日益重视,外出郊游、旅游是其途径之一。本组虽无意外事故和法律纠纷产生,但仍发生1例病人出走(逃)成功事例,故我们在工作中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及应变对策。
2.1 严格管理制度
精神病院根据精神病病人的病情,可为其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知病人,但对于有智障或其自主能力明显不足者,不应授予自主权。院外旅游潜在风险为跌伤、撞伤、走失、自杀等,应严格掌握符合外出旅游病人标准,禁止有自杀、出走倾向的病人参加,并组织好病人,编成小组,严格按院旅游治疗管理制度实施。
2.2 履行职责
院外旅游治疗是一种医疗护理责任和义务,不能和监护权等同。它符合医德规范的要求,按照《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病人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民事行为。《上海精神卫生条例》第3章第17条规定: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病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医疗监护责任。因此,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告知监护人,取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认可,并做好记录,使监护人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有心理准备,为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提供证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3 承担义务
精神病院不是住院病人的法定监护人[2],不能认为精神病院有保护病人人身安全的责任就要求精神病院行使监护权。由于病人的病情具有突发性、冲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即使诊断正确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医护人员有时往往在短时间内也难以预料和防范。但是精神病人入院后在空间上脱离了法定监护人的直接视线和控制范围,因此医院还是应当担负起精神病病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本组1例病人,16岁,精神症状平稳,处于恢复期,近期内可望出院,由于旅游景点离家很近,经不起家的诱惑,不经本科工作人员同意,而向家的方向跑去(路上车辆穿梭不息),幸好工作人员在旁及时制止,否则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在外出旅游工作中,医护人员要时刻谨记自身所负责任,密切观察病人动向,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不能沉浸在秀色景光中。
2.4 规范服务行为
新刑法335条规定:医护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法》中也有规定:由于医疗机构管理不恰当,致使病人擅自离院发生损害的也应当依照《民法》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组1例出走成功病人,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带观光市容市貌病人到人群聚集较多、易走散的商场游玩、购物造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应引以为戒。每个护士应清楚知道,因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护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失职和侵权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在工作中必须恪尽职守、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以国家的法律、医院的制度为准绳,避免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彦方。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与护理[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0。
[2]谢国军,王少娟,雷素珍。有关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的探讨[J]。上海精神医学,2003,15(5):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