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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6-12-14 15:5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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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会对黑龙江省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比较感兴趣,为此,医学教育网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黑龙江省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以医疗联合体为支撑,以优化服务内涵和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为动力,推动家庭医生与辖区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各市(地)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失独家庭、贫困家庭,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中重点人群、失独家庭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签约服务主体

(三)壮大家庭医生队伍。家庭医生是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现阶段,城市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助理)医师为主,农村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以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为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家庭医生条件人员不足的,可由医联体上级医院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医师),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公立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等)可以为居民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渐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四)实行团队式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团队服务形式开展。采取“3+X”方式组建家庭医生团队,“3”指家庭医生、公卫医生护士,“X”指中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计生专干、社(义)工、护工等。医联体上级医院应选派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含中医类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力争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聘用符合条件人员,经过培训后作为团队成员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家庭医生是家庭医生团队的核心,负责团队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以及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在医联体上级医院专科医师指导下,制定并落实治疗方案;团队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协助家庭医生落实签约服务内容;医联体上级医院专科医师,负责指导家庭医生明确患者病情诊断与制定治疗方案,以及带教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

(五)采取组合式签约方式。推行以医联体为基础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医联体上级医院的技术支撑作用,努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信誉度。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即视为自动与医联体上级医院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等情况,合理划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居民或家庭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自愿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未提出变更或解约要求的,可视为自动续约。履约期间,服务团队中家庭医生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约。每个居民或家庭同期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与责任区内的家庭医生团队签约,也可跨责任区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综合考虑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人数应控制在2000人以内。

(六)完善签约服务管理。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统一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用语、人员着装、胸牌标识等,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优化签约服务内涵

(七)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针对个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

(八)科学设计签约服务包。签约服务包是在签约服务中,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承诺提供的各种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组合。各地要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签约服务包,向所有签约居民提供。基础签约服务包应当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衔接,按照普通人群、老年人、儿童、孕产妇以及糖尿病、高血压、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患者等分类设定。同时,要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包含不同类型健康管理服务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向有相应需求的签约居民提供。在设计个性化健康管理签约服务包时,要把握好“以需求为导向、实施效果好、基层能承担、医保和居民可支付”的项目遴选原则。在调查了解居民健康管理服务需求和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与意愿的基础上,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健康、高危、患病、疾病恢复期和残疾)或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孕产期、儿童青少年期、中青年期、老年期、生命临终期)设计各类个性化健康管理签约服务包。每个类型的健康管理签约服务包,可通过合理增减具体服务项目,分为若干档次,以满足签约居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各地应根据签约服务包实际落实情况,在下一个签约周期开始前对现有服务包及时进行修订。

(九)实行差异化服务政策。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充分体现签约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可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改善居民体验。医联体上级医院要拿出50%左右的专家门诊号源向家庭医生团队开放,签约居民可以通过家庭医生在上级医院预约挂号、预留床位。医联体上级医院对通过家庭医生上转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简化签约患者向上级医院转诊审批手续,实行家庭医生负责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使用不超过30%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加强家庭医生与医联体上级医院的用药衔接,满足慢性病患者和向下转诊患者用药需求。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签约慢性病患者,可实行“长处方”政策,将单次配药量延长至1个月。对于经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院的签约患者,在回到基层时,视病情可实行“延伸处方”政策,继续延用上级医院处方药品(特殊药品除外)。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

四、建立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十)明确签约服务筹资渠道。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服务包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和有利于减轻签约居民负担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根据服务内容和成本变化适时调整。要加大对重点签约对象(重点人群、失独家庭和贫困家庭)的政策倾斜。签约居民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保付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一)发挥家庭医生控费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

(十二)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并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完善签约服务激励机制

(十三)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各地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助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个性化健康管理签约服务获得的收入可不纳入核定范围,由其自主分配。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上浮地进行核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可通过调整岗位系数或设立家庭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获得的收入,扣除直接成本后,70%由家庭医生团队自主分配,30%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签约服务相关工作。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通过签约服务获得的个人收入不计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不冲抵个人绩效工资,使家庭医生团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医联体上级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十四)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家庭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家庭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6号),在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框架内,适当增加全科医生中高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健全和落实医联体上级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制度和家庭医生定期到医联体上级医院、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优秀家庭医生及团队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

六、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

(十五)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兼顾服务效果、服务效率与费用管理,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率和续约率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医联体工作考核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每年至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评价考核,可吸收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细化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机构内部考核对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辖区居民公开,并与家庭医生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七、强化签约服务技术支撑

(十七)提供技术支持。医联体上级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全部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鼓励在医联体内组建检验中心、大型设备检查中心、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实现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团队配备统一的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十八)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上级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智能分诊、候诊提醒、划价缴费、医保支付、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八、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全面总结本地区签约服务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及时研究制定完善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二十)强化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价格部门要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薪酬政策。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科学配备家庭医生及服务团队,合理配置、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二十一)开展督导评估。各地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签约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相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省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拓展宣传平台,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面广的优势,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与内容。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和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载体,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引导群众提高认知度和认可度。要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黑龙江省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更多家庭医生相关信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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