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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办法

2017-07-05 17:4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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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一直备受关注,医学教育网特别与您分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以加强中华医学会对所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以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项目内容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填补学科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面向基层(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适用知识和适宜技术;

7.涉及医学法律法规、指南规范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我国医药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等工作重点,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条 申报单位可按申报程序向中华医学会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以中华医学会名义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逐级管理制,即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管理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管理项目主办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对其所申报的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申报单位是指申请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发起单位,包括中华医学会所属各专科分会、学会有关业务部门。主办单位是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向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申请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网上账号。应注意保管好账号和密码,若因账号和密码泄露导致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以中华医学会名义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相当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两类。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选题应符合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和适用的广泛性的原则。

2.项目负责人应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研究员或主任医师),其当年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最多不超过2项,会级最多不超过4项。负责人必须参与部分授课活动,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他授课人应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且熟悉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实践经验,了解本学科国内外进展情况。

3.理论讲授有相应的教案和系统的讲稿;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病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学员实地观摩;教学讨论时间(病例讨论或分析除外)不得超过理论讲授学时数的六分之一。

4.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第九条 申报单位接到项目申报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完整、准确填写纸质和电子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纸质项目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送到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逾期将不予受理。每年申报项目的具体时间和申报事宜以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继续教育部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申报单位并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回的或经两次修改后仍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均不予以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集中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通过相关学科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国家级项目和备案的会级项目,将在卫生部与中华医学会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活动的正式通知、日程等指定材料报送到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第十三条 项目举办须遵循“资助经费不得影响学术”的原则。会场内不得出现企业或产品的展示广告。项目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不得接受项目经费资助机构有关项目学术内容、讲者和教材作者的建议,项目经费资助机构不得影响项目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课时间与地点,如确因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内向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项目举办期间,申报单位应督促主办单位保证项目安排的各学术内容顺利进行,拍摄学术活动的录像,收集学员对项目学术内容的评价和反馈。

第十五条 项目学术内容的著作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在2周内将学员与讲者通讯录、学术活动的录像等指定材料报送到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以便建立数据库,用于网上查询学分证书的真伪。所有资料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单位存档,至少保存五年,以备审查和查询。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在项目结束2周内,向中华医学会交纳注册收入的3%-5%作为项目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八条 学分授予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6学时授予1学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九条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根据项目实际会期授予学分。如实际会期缩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将扣减相应学分;如实际会期延长,不再追加授予学分。

第二十条 为保证继续教育达到良好效果,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制度,项目主办单位需在项目开展期间负责学员的考勤、考核。参加考核并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主办单位制定,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缺勤者只授予实际参加学习时数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监制,有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签章,可登录中华医学会网站查询学分证书真伪。学分证书由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六章 项目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项目应接受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的监管。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每年不定期对批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可以指派专人实地或电话抽检。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被抽查到的项目申报单位和主办单位、讲者、学员、举办场所及赞助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主动提交自评报告和项目有关资料,不得存在任何欺瞒行为。检查评估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会场、查看项目资料和工作文档、拍摄活动照片,并向学员、讲者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调查和了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多次举办的项目,每一次重复举办都将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予以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存在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项目实际内容与批准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虚假学分,贩卖证书,胡乱收费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情节较轻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学分证书,重点监督和抽查该申报单位其它继续教育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逾期不改者,暂停其学分证书领取资格,限制其下一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数量,直至暂停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1-2年;拒绝改正和情节严重者,暂停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3-5年,立即取消该申报单位和主办单位举办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医学会。

以上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感谢阅读,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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