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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与管理通知

2019-12-19 13:5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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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核查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了,详情如下: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医护人员管理,严把医疗服务准入关,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核查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政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领放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障医护人员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按谁提供,谁负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特别要把好资料审核关,确保送审材料真实、完整、可靠。要进一步加大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宣传与引导,为广大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业务服务。

二、 严格规范程序,开展信息核查管理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集》要求,组织对现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数据库进行全面核查核实,确保数据信息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做到医师个人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一致、申请补录信息与医师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医师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化注册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核查与管理工作,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通知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启动该项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第一时间通知本机构所有医护人员,确保此次信息核查实现机构和人员全覆盖。

(一)医疗机构信息的核查。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时核准电子化注册信息,并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信息核准录入工作。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必须使用规范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对于已注销的医疗机构,由注册主管部门将该医疗机构内医师、护士及时办理备案或离岗迁出。

(二)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的核查。由各医疗卫生机构从《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导出本机构在册医师信息表(见附件1),逐一由本人核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等信息并签字确认。没有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账号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辖区内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核实。对于核实无误,但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没有注册或激活的,请务必在2019年12月20日前进行电子注册或激活;对于系统中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有效身份信息不符或无医师资格信息的,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人员名单进行汇总,书面告知和督促本人提出相关信息修改或补录的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汇总名单及申请修改或补录的材料报注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医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对出生日期在1975年12月31日之后的认定类的医师资格信息不予补录和修改。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注册在本机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等人员,以及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的人员,及时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的核查。由各医疗卫生机构从《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导出本机构在册护士信息表(见附件2),逐一由本人核实姓名、身份证号并签字确认。对于核实无误,但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没有注册或激活的,请务必在2019年12月20日前激活;对护士资格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前且系统中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有误或无执业注册信息的,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汇总人员名单,书面告知和督促本人提出相关信息修改或补录的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汇总名单及申请修改或补录的材料报注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对护士资格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后的护士注册信息不予补录和修改。

同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辖区内的护士注册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及时办理注销注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调离、退休、退职以及被辞退或开除的人员及时办理离岗迁出手续。

(四)医师资格信息的修改和补录。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所负责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彻底核查,对于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注册信息但无医师资格信息的或医师资格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不符的,由现注册地的市州卫生健康委汇总,并按照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和补录的流程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修改和补录要求的,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核实处理。

1. 考试类的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和补录。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3〕36号)要求执行。

2. 认定类的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和补录。根据国放管有关规定,认定类执业(助理)医师信息补与信息勘误个事项的审核权限仍下放至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需明确该项工作的经办人、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见附件3)。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现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申请人原认定资料不全的或无工作单位的,根据谁组织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向原认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填写《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勘误(补录)申请审核表》(见附件4)。

(2)审核。各县市区或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原认定条件逐级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及单位公章。相关材料的保管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按照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湘卫函〔2018〕391号)精神执行。

(3)办理。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及部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信息补录或勘误时,应提交本次申报的说明函原件、认定类医师资格信息补录或勘误汇总表(见附件5)原件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并将说明函、汇总表及有关审核材料的扫描电子版报至指定邮箱备查(不受理个人申请)。

2001年、2009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认定的执业(助理)医师,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受理核查核实。

认定类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受理时限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逾期不予补录。

(五)护士执业信息的修改和补录。各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发现在册护士在国家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或身份信息有误的,属于2008年10月之前取得的护士资格证的,由个人申请,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和市州卫生健康委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补录时限范围和条件的,由市州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办理修改或补录(护士老证换新证)手续(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勘误〈补录〉申请表见附件6)。此后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办理护士信息补录工作。

(六)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办。当事人因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申请补办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受理(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见附件7)。

(七)军队医师复转退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军队医师复转退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集中受理,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汇总材料后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审核表见附件8)。

(八)港澳台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按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2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有关规定受理并审核。

(九)归国人员认定类医师资格认定。由现工作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三、 加强密钥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注重内容安全和技术安全。制定风险分级和安全审查规则,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定期开展安全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容灾备份,提升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业务经办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意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坚决维护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各类敏感数据的采集、利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电子密钥是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核心节点,负责密钥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密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做到人走系统关、密钥锁,非工作时间必须将电子密钥拔下并入柜加锁。电子密钥仅供专人办理业务使用,严禁外借或用于其他用途。经办人员或预留手机号变更应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或申请,新增或补发电子密钥应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或申请。

四、 充分利用数据,建立协同共享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利用、运行情况,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微观管理的精准性、及时性。要全面核查核实现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平台、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和资源共享。要建立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有序实现端口开放和互联互通,提升注册数据应用效率。要从时间、地理空间、类别等多维度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和执业信息进行精细分析,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为人才培养、规划编制、资源配置以及综合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五、 主动信息公开,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注册登记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提供无差异均等化的政务服务。要建立信息公开查询制度,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时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状态和结果,并可以提出相关合理诉求,社会公众也可以便捷查询有关医疗资源信息,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信息服务。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根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督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对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决定等廉政风险点要做到可监控、可追溯、可跟踪。按国家的部署将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未严格履行申请信息核实确认职责等情形的执业机构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张健、谢爱清,联系电话:0731-84822201,电子邮箱:yizheng84822201@163.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处吴敏、蔡宏坤,联系电话0731-84828524,电子邮箱:yzc705@126.com??。

附件:1-8 医师电子化注册通知

1. 医疗卫生机构在册医师信息确定样表

2. 医疗卫生机构在册护士信息确定样表

3. 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4. 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勘误(补录)申请审核表

5. 认定类医师资格信息补录或勘误汇总表

6. 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勘误(补录)申请表

7. 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办申请审核表

8.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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