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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1-04-01 20:4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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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2011年全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预防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驻军、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助理医师均可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类(含放射、麻醉、B超、心电图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学专业)、口腔类(不含技师)、公卫类、中医类(含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中西医结合)。

  考生必须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类别报考。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

  三、报名资格及材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等文件为依据。同时,考生可登陆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的“执业医生管理”和湖南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网站(www.cndoctor.cn)查询报名资格有关规定。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条件和考生报名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四、报名办法与地点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要求,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考务工作。

  1.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至3月30日。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4月1日至4月14日,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原则上不接受补报名。请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报名资料到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现场确认及资料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网上报名无效,具体事宜可咨询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3.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和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直接到衡阳市卫生局报名。

  4.各县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在安排的时间内到考点进行报名确认。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安排的时间内确认的,可在4月13日~14日到衡阳市卫生局进行确认。

  五、现场报名时间安排

  请考生按全国统一安排,于2011年4月1日上午8:00至4月14日下午5:30(节假日照常报名)持报名资料直接到衡阳市卫生局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4月1日~2日雁峰区、蒸湘区

  4月3日~4日衡南县、祁东县

  4月5日~6日衡阳县、珠晖区

  4月7日~8日常宁市、石鼓区

  4月9日~10日耒阳市、南岳区

  4月11日~12日衡东县、衡山县

  4月13日~14日特殊原因的考生报名

  六、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凡报名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师、助理医师(含驻军、武警部队)必须参加地方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一)实践技能考试:2011年7月1日至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七、考试报名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实践技能考试:每人200元;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每人16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145元。考生持假毕业证、假身份证等弄虚作假报考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且报名费不退。

  八、工作要求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列入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各医疗机构要妥善安排好工作,让每个考生有一定的考前复习时间,帮助他们提高医学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水平。

  附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递交的材料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及递交的材料

  一、报名条件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2010年8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医学本科学历,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尚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报考执业医师,大专文凭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时间和毕业时间均应在2009年8月31日以前;中专文凭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时间应在2006年8月31日以前,中专文凭应在2003年8月31日以前。

  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满五年凭《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或《合格证书》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2010年8月31日前具有全日制高等医学专科学历,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者。

  2.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者。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者凭《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或《合格证书》申报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011年我省将参加全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该考试是针对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5.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现场资格审核时,考生除提交基本资料外,另外需提交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证明,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的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四)学历的认定

  1.医学专业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必须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其中: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2.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注册的非在职(无助理资格证)人员,取得的各类成人学历均不能报考,因此,对持2005年毕业的各类成招(“五大”)和自考文凭报考,且无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应同时出示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入校时间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如录取审批表、自学考试考籍证、学生档案等(证明须收存备查)。

  3.持本省中专毕业文凭报考者,其报名资格严格按湘卫传电〔2004〕21号文件执行。

  4.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规定,2002年10月31日后,经过教育部和卫生部评估合格,由教育部批准招生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需提供教育部批文。对职业技术学院“中高连读”者,需提供符合报考资格的相关专业的中专文凭,方可报考。

  二、申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1.打印好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过期、临时身份证无效)、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3.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外省考生报考除提供本人毕业证原件外,还应提供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或在报名现场查询并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提供的学历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原件。

  6.3张小二寸(同底)正面免冠照片。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其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年限的时间计算截止至报考当年8月31日。曾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须提交由原注册部门出具的电脑注册信息单(加盖公章),以确定执业时间。

  8.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或《传统医学确有专长合格证书》。

  9.申请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提交(2个证明、1个合同表格可到神州医师网下载):

  (1)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证明。

  (2)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

  (3)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的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

  10.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参加考试,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港、澳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原件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原件(此表必须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考生可在厅医政处、中医局领取)。

  (2)毕业后在毕业院校的附属医院连续实习一年的合格证明原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4.地方人员(非现役军人),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录取,获得部队医学院校颁发的毕业文凭,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依据。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注册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6.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的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除外)。获得外省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卫生学校中医士类毕业文凭不能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7.外省和其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8.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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