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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2007-09-20 17:2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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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粤继医教[2002]6号),特制订本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二)临床住院医师继续医学教育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其它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即要求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脱产15天(不足一天者以累计6学时计一天)。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

人员类别每年度学分总分(包括Ⅰ、Ⅱ类)Ⅰ类学分(5年累计)Ⅱ类学分(每年度计分)
达标标准备注
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镇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暂不作规定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10学分 ≥15学分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15学分 ≥15学分
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25学分≥25学分其中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8学分≥15学分
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镇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暂不作规定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20学分 ≥15学分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30学分 ≥15学分
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25学分≥50学分其中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15学分

  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计计算,Ⅱ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2)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3)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等。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3.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等)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提交相关考核方案,经指定机构(或部门)考核,授予Ⅱ类学分。如需授予Ⅰ类学分,则必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类别计分方法
主讲人 学员
学分类别
国家级(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项目。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Ⅰ类
省级(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8小时
Ⅰ类
 
市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学分/1学时 1学分/5学时Ⅱ类

  (二)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 论文摘要
会议列题
或无论文参会
学分类别
国际会议
全国会议
全省会议
地市级会议
8 6
6 5
4 3
2 1
1
1
1
1
Ⅰ类
Ⅰ类
Ⅰ类
Ⅱ类

  注:需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如会议通知、宣读证书、论文汇编等。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按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

  国际学术会议:指由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国家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由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召集的全国妇产科学术交流会。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由广东医学会召集的各学科专业学术会议。

  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由深圳医学会召集的各学科专业学术会议。

  (三)学术论文

类 别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类别
国际刊物
国家级期刊
省级期刊
市级期刊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注:按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一级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主办的学报。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如达不到上述“论文”的要求,可按每2000字授予Ⅱ类学分1分计。

  (四)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类别
国家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部、省级课题(卫生部科研及青年基金、省自然基金、省科委课题等)
厅(市级)课题
区科技局、市属单位课题
7 6 5 4 3
5 4 3 2 1

4 3 2 1
2 1
Ⅰ类
Ⅰ类

Ⅱ类
Ⅱ类

  (五)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获奖者排序
等级 1 2 3 4 5
学分类别
国家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三等 11 10 9 8 7
四等 9 8 7 6 5
Ⅰ类
省、部级奖(卫生部科技进步奖、卫生部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 12 11 10 9 6
二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
Ⅰ类
国家专利5Ⅰ类
厅(市)级奖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三等 4 3 2 1
Ⅱ类
区科技局、市属单位奖一等 3 2 1
二等 2 1
Ⅱ类

  注:同一项目获几项科技成果奖时,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六)外出进修(Ⅱ类学分)

  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高限授予25学分。

  (七)论著、教材(Ⅱ类学分)

  论著、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物每1500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1小时授予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八)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2.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3.自学(Ⅱ类学分)

  卫生技术人员自学本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须由本人拟出自学计划,经科室领导审核同意,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综述、自学笔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限授予5学分。参加自学考试属学历教育,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予授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参加国家及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统一发放相应的学分证明,内容包括参加者姓名、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学分数等,并需由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主办单位签章。

  (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各单位职能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授分标准授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发放统一的学分证或登记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上,并签章。

  (三)学分登记、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市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由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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