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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2005-12-03 18:2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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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促进菏泽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代通讯技术、现代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接受卫生领域里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的教学和知识更新过程,是一种新型教育方法,是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开展或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利用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其他各类培训活动,并委托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履行具体管理职能。

  第五条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情况、各县区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条件和继续教育需求,组织制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长远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负责规划各县区及市区远程医学教学基地的设置。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章,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各级各类远程继续医学教学基地在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单位或县区,在业务上接受县区卫生局的直接管理和市卫生局的指导。

  第七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来自卫生部批准的网站或卫星项目。

  第八条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及类别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发证和登记,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根据学时数按2类学分发证和登记。

  第九条菏泽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方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条县区内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三级管理,市区内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市卫生局二级管理。

  第十一条菏泽市境内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医学专科学校、卫校、市级医学学术团体可向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在菏泽市范围内举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申请,填写《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经审查后提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公布,作为次年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二条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利用远程教学手段进行培训但不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指令性学习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中的专业培训、卫生专业各类岗位培训、乡村医生培训、某种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以某种专业技术内容培训等作为特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各类培训,不予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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