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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继续医学教育 >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 >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动态

关于印发《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03-02 08:5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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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卫〔2006〕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局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开展和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教育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人事厅

烟台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日印发

  校对:傅荣佳(共印80份)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市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公布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分三级。

  (一)国家级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省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或授权,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市级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或授权,由各县区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学校等举办,面向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3.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公共必修项目(课程)。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以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6)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7)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近三年新发展;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纳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

  (6)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7)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引进与近三年的新发展;

  (3)获市级以上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5)省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填补本市空白的、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7)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具知识与技能。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专业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参与授课,且授课内容与其所从事专业对口;

  3.授课人原则上应是本专业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公开发行刊物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与项目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懂得授课艺术。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相应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

  5.项目理论课应有与授课内容一致的教学大纲和讲义。实践性教学应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机会。

  6.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对象应是全市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员人数应不少于50人,并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7.应为学员提供讲义,并指定参考书刊或资料。项目举办后,应有书面考试。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备案项目

  个别由国内外著名专家参与讲学、讲座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继续教育活动,如未能在规定时间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申报专项备案项目。专项备案项目采取当年申报、当年审批、公布的方式。专项备案项目的申报条件与计划项目相同,并要严格控制数量,确保质量。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

  (一)申报与评审(推荐)

  1.一般采取当年申报第二年项目的办法。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申报项目级别认真填写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规定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连同教学日程和教材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项备案项目须在项目举办前20日内将规定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连同教学日程和教材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未按时上报以上材料者不予审批。

  2.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推荐,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4.申报起止时间:

  (1)省级、国家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

  (2)市级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31日。

  (二)审批与管理

  1.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每年年底通过文件或媒体向全省公布。市级项目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审批公布。

  2.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一周与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沟通衔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项目举办时,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将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督导和考核。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试题、学员原始答卷、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备案表以及现场照片(主席台、会场全景等)、现场录音(像)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其中,计划项目经审核合格后可领取学分证书;专项备案项目需每年年底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学分证书,不合格者按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分办法授予学分。计划项目如拟下一年度继续举办,需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并上报,经审核合格者可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

  3.国家级、省级项目自公布当年起有效期为3年,市级项目有效期为2年。专项备案项目只在公布当年有效。对于在公布当年、次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再举办者须重新申报,备案程序及要求按国家、省、市每年下发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奖惩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对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授课、收费及管理的项目,将对其负责人及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目的授分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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