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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2008-07-18 14:2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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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基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按培训要求进行管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教育机构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年度考核评先、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和护士校验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并作为医学学术团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卫生局管、市管、省管优秀专家遴选条件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全行业组织和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领导。

  第八条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全面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县市区卫生局有关领导组成。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制定我市继续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三)评审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四)负责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

  (五)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

  (六)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推荐和表彰。

  (七)负责评审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主管部门认可和公布的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设若干个学科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相应组织和机构,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任务;明确负责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控、绩效评估的水平,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时间、经费、场地、项目活动信息等)。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各单位要按省卫生厅对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设置要求,积极创建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和综合知识(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形式灵活多样,要以短期培训、业余组织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综述)、病(案)例报告(分析);专题讲习班、研讨班;短期专业技术培训;专家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立项;国内外专业技术方面考察、进修;有计划的自学专业技术知识;成人学历教育和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二)办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首次讲授后,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专项备案,重复启动,异地讲授,扩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覆盖面。鼓励和提倡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附件三)执行。

  第四章学分登记、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本次活动的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负责监督审核。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签到、考核和学分证书的发放,并作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学术讲座等单项一次性活动,迟到30分钟以上,不能获学分;各类学习班、研修班、培训班要逐日考勤,缺勤总课时1/3以上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学分。

  项目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如有违规授予学分、做虚假档案的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10天以内,应交相关资料到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记录其活动,将学分登记,并在统一登记册上登记,输入计算机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将相关资料整理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学分登记和相关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各级医疗机构及卫生单位医、药、护、技四类以及高、中、初三级职称人员的具体I类学分和Ⅱ学分要求和学分授予办法,严格执行《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和任期审验制度。

  每年元月份对上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专业知识培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年度审验内容。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考核,城区各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城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考核,各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考核。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加以核实,检查是否达标,结果上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在《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印章,同时加盖验证人签章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已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考核的,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公需科目的年度审验。

  每年二月份对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需晋升人员、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护士注册校验人员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任期审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任期审核,城区各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城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任期审核,各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任期审核。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检查核实后,结果上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合格者发放全市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未能及时报送的,不再审核,作为未完成处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未能完成的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合格,且完成任期内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任期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不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和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任期考核不合格的护理人员认定为护士校验不合格,并记入《护士执业证书》的“校验栏”。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要保持100%.2010年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学科专业(二级学科)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学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级管理部门。

  第五章师资、经费

  第二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师资,按照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事业经费中按有关规定拔给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安排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三)合理收取个人一定的学习费用。

  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取得规定学分,各单位必须在经费上做好统筹安排,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投入,安排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保证每年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允许跨年度转结。

  第二十七条主办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应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合同有约定的外,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赔学习经费,直至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奖金等处理:

  (一)不服从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安排的;

  (二)在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后,有关宜昌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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