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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2010-02-23 19:04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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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生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逐步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和范围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学分认定考核与登记验证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必须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并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学分登记证书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实施年度审核和周期审核的依据。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元至12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如下:

  一、总分要求

  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以上学分数为国家省Ⅰ类、市级Ⅰ类、Ⅱ类学分总分,但国家省Ⅰ类与市级Ⅰ类、Ⅱ类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国家省级Ⅰ类和市级Ⅰ类Ⅱ类学分)。

  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国家省级Ⅰ类和市级Ⅰ类Ⅱ类学分)

  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国家省级Ⅰ类和市级Ⅰ类Ⅱ类学分)。

  二、具体要求

  (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1、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五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二)护理人员

  1、三级医院:

  (1)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4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8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注: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三、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市级Ⅰ类: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进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学分。

  5、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学习后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国外刊物          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学分

  省级刊物          5-4学分

  地(市)级刊物       4-3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第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五、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1、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

  2、各类学分证书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不得空项。

  3、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领取学分证时须提供项目开办通知文件及项目日程安排。项目结束后十日内提交项目参加人员签到表,项目文字或声象材料,学术会议需提供论文汇编。

  六、罚则

  1、对于虚报参加人数,虚领学分的,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出现给予通报。

  2、对于买卖学分者,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取消项目举办资格两年,已立项的予以取消。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的,不予进行当年的学分审验。

  4、对于涂改、伪造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的,一律不予审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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