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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办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有关规定

2006-07-21 14: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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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是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办法规定对已接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后授予学分的证明文件,作为个人年度评先、执业、聘任和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学分管理是一项极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审查、规范管理。为认真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的核发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办理证书依据。

  只有经国家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项目,才能办理学分证书。

  2、必须提供的办证材料

  (1)开会(班)通知:

  (2)论文汇编或讲义;

  C、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软盘(内容含:①序号、②姓名、③性别、④职称、⑤单位、⑥邮编、⑦电话、⑧学分证书编号);

  (3)授课教师课程安排表;

  (4)试卷(培训班)

  3、办证程序。

  (1)预约: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承办人提前3天以上电话预告办证和签章管理人员(电话4822194,4499240)做好备证和盖章准备;

  (2)领证:①数量;据回执人数;持办证材料A、B、D到省医学会继教部登记、领证;②需到长沙市外办班、开会的项目,提前3天持办证材料A、B、D到省医学会继教部登记、领证;③各市、州单位办证,在开班后持办证材料A、B、C、D、E到省医学会一次办完,花名册中的学分证书编号为项目编号加流水号,本单位办理学分证书的人数不得超过总办证人数的25%,否则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交费:非本会专业委员会单位须预交保证金500元和证书成本费(开具预收费收款收据);

  (4)结帐:项目完成后一周内持办证材料到领证处备案,再持出库单到医学会财务室结帐。

  4、颁发证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学分证书只能授给按规定注册和参加项目培训者本人(参加各种培训班的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如违反规定将取消举办继教项目资格,并全省通报批评。

  (2)学分证书必须按统一规定填写。

  (3)证书不得遗失和自行毁坏。证书的颁发数加剩余数或损坏数必须等于预领(购)数,剩余数或损坏数必须交回,由省医学会管理人员统一销毁;如发生遗失和自行销毁现象,每本罚款100元,且通报批评和不再审批继续项目。

  (4)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办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规定每周一、三、五上午为办证时间,其它时间未经预约不得办证。

  (5)项目完成后须按时结帐,以加强管理。对于不按时结帐,影响项目管理的,以后不予办理证书。

  (6)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项目均须统一使用省医学会发票。

二OO五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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