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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转发省继教委《关于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2009-04-09 17:1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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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继教委《关于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卫继教委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求真务实,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坚决抵制滥发和售卖学分的现象。

  附件:关于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关于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最近,我们发现有些药商滥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淘宝网等网站上公开销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的现象。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和《关于制止网上销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通知》(全继委发[2009]02号),决定对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外省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的认可须提交如下材料:

  1、学员要有单位派出学习的证明;

  2、学员要有参加学习班的带有学员姓名的会务费发票复印件。

  二、我省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教委和承办单位联合印发通知;

  2、培训结束后,承担单位要将培训材料(包括学员名单等)报厅科教处审核,发放国家级继教学分证。

  三、省外单位在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备案:

  1、承办单位要将培训班通知送交厅科教处,以便进行登记备案;

  2、培训班结束后要将学员名单送交厅科教处进行核实。

  四、参加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由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授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认可所提交材料同第一点。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卫生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觉抵制滥发和售卖学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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