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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报名、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一览表

2008-07-22 18:0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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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 目执 业 药 师从 业 药 师
1文件依据人发[1999]34号、国药管人[2000]156号、药管人[2000]27号、国药管人[2000]334号国药管人[2000]562号、国药监人[2001]493号、国药监人[2002]125号
2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就业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报名:
6、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7、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从业药师资格考试: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师(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的;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的;
3、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的;
3报名办法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药监部门设置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市药监局报名。
4报名材料要 求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均需原件),交3张1寸彩照,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资历栏原始复印件,并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印章,经市人事、药监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须携带: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三份,贴有1寸彩照;2、毕业证原件;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5、单位出具的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6、一寸彩照2张。
5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以省人事厅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所定时间为准。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所定时间为准
6考试科目考试人员,符合报名条件1—5项的人员,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符合报名条件6—7项的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考试人员,符合报名条件第1项的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符合报名条件2—3项或取得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只考药事法规;1999年(含)以后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科目考试合格人员,可免试同类科目。
7资格认定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从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药监局认定为从业药师,颁发《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报国家局备案;
8首次注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书》后,可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注册,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首次注册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核准程序》执行。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至20日期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申请人可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受理的,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发现申请材料缺、漏的;当场指出并通知申请人按时补正,于当月30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
 
9再次注册1、距注册有效期3个月内的,应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再次注册材料。 2、已超过注册有效期,又需变更注册单位的,应按再次注册提交材料。 
10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范围的,须进行变更注册。 
11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12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学分不得少于15分。
我省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由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
同左(同执业药师)
13学分登记参加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统一颁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举办单位在登记证书上盖章确认(执业药师在注册前要办理盖章确认手续)。参加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由举办单位在《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继续教育栏上盖章确认,自修项目由省药监局制定管理办法。
14备 注1、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注册手续办结后,《健康检查表》交由所在单位保存。
2、执业药师跨省(市、自治区)变更注册的,应直接向新的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在变更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寄给原注册机构予以告知。
3、本表中的内容为简要解答,具体政策以省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核准程序》(见省局网站“办事指南”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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