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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0-12 19:0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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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卫发〔2006〕216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部位、行业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结合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继教 基地管理 通知

  抄送:省厅科教处。

  广安市卫生局

  2006年10月18日印

  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精神,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及管理水平,以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的审批与管理

  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确

  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管理由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爱卫科)。

  二、基地的职责

  1、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为市卫生局授权对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自2006年11月1日起,非基地

  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只面对本单位内部的职工。基地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

  2、基地单位每年12月底前经申报次年本基地继续医学教育计划、方案及培训项目,保证项目水平,做到精而不滥。在计划培训专业和项目时,既要发挥本院重点专科的优势,也要兼顾基地单位及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各专业需求状况。

  3、按公布的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组织教学,要保证教学质量。各单位在开展经批准的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前一周,必须将项目教学计划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所报项目教学内容通知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派员参加。培训结束前要对学员进行考试或考核。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继续医学委员会办公室。

  4、基地单位要建立、健全学员签到、考试和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

  5、市卫生局将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学分管理。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按培训项目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该项目学分登记手续,并同时提供该次培训教学方案、培训教材、学员签到花名册、学员培训结业考试(考核)试卷、个人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本等相关材料,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5分,乡村医生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集中培训的学时数不得少于8学时;总分中参加本专业相关课题(含传染专业)学习所获学分须占70%以上,即要求项目的选修专业对口。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累计获得学分10分以上。

  6、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要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7、严格财务管理,不得超标准收取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费。

  三、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报批一次

  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地对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工作进行检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履行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授学分、乱收费等问题严重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基地资格。非基地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连续三年业绩突出者,可以申请报批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四、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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