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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

1998-05-27 15:3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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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制定。

  一、经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并符合下列各条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国内和省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4.国外、国内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三、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地、州、市卫生局、人事局核准,由所在地、州、市卫生局向省继续医学教有委员会推荐。厅直单位和厅属学术团体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申报工作于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主办单位条件、项目负责人和讲课人简况、收费标准等。

  五、申报的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初审,学科组审定,报委员会和省人事部门批准。

  六、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各地、州、市卫生局可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八、本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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