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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补充规定

2008-07-29 17: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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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快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和中介媒体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解决工学矛盾,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管理

  1、全市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局直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要安装管理系统,负责登记管理本单位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县(区)卫生局、县(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安装管理系统,负责登记管理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和驻地二级以下职工医院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要办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C卡”,用于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和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

  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I类学分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II类学分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形式获得的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从事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各级各类学分当年有效。

  1、局直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高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2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中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初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2、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以下职工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高级职称I类学分不少于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中级职称I类学分不少于10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初级职称I类学分不少于8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三、内容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鼓励利用网络、卫星、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手段,以业余学习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取得学分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方式一:培训和自学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

  通过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的学习形式取得国家级、省级学分、市级和II类学分。

  方式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于“好医生”网站或卫星视频教育节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II类学分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登录“好医生”网站进行学习,经网上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或收看指定的卫星视频教育节目进行学习,取得相应学分。

  方式三: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乡村医生按照《西安市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方式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局直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住院医师,通过选择上述方法一、二取得I类学分,并按照《西安市卫生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要求,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实践技能、专业课程培训,及市卫生局组织的公共课考试合格,取得II类学分。

  方式五:学科带头人培养

  被确立为市级医学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通过选择上述方法一、二取得I类学分,并参加市卫生局培养,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II类学分。

  四、项目管理

  1、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统一汇总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2、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区(县)卫生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地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专业认定的卫生学院(校);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学会。

  五、学分审验及报名

  1、学分审验工作采用管理系统,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网络审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管理单位对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进行初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将取得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上传数据,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同时进行下年度报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下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在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名,交纳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内容与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市卫发[2002]296号)中相抵的部分,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西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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