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地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得点学科或国家级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计划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的学科,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委员会评审后,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1、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
2、将制订的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于是10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3、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4、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管理。
5、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每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集中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管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接受卫生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指导管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教育的质量。
3、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会授予试行办法》的规定授予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应严格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保证基地职责,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由卫生部予以撤销。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此办法制订省(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试行办法。
六、此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