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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12-01 09:43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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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科教发[2008]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级医药卫生学(协)会,新疆医科大学并第一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区外单位主办的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I类学分项目培训在我区举办,应接受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督管理。项目主办单位须委托区内协办单位(可以是医疗卫生单位或医药卫生学协会等),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向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填写备案表(见附件,可登录自治区卫生厅网页www.xjwst.gov.cn自行下载),经自治区继教委认可后方可举办。

  二、以上项目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确认后,要严格按照项目课程计划开展培训。自治区继教委将按照全国继教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分授予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举办情况授予学分。

  三、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I类学分项目培训结束后,由协办单位按照《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卫生厅科教处办理学分证明领取手续,并为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项目学分证明》。

  四、在各地、州、市举办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向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的监督检查。项目培训结束后,当地继教委对项目举办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项目主办单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卫生厅科教处。

  五、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项目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继续教育项目举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与卫生厅科教处或卫生厅学会办公室联系。

  卫生厅科教处联系人:纪蓓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卫生厅学会联合办公室联系人:铁梅王凯

  联系电话:0991-85654228561035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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