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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012-09-29 11:0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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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明确,社保法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定》关于基本医保部分提出,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于工伤保险,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悉,《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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