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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征求《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7-09-03 11:5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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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卫发〔2007〕612号

各州、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解决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继续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的合法从业资格问题,我厅起草的《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被列入省政府2007年抓紧调研、论证的立法工作计划。现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论证。要将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县、乡一级卫生部门,广泛征求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意见。

  二、修改意见(书面及电子版)请于8月31日前汇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何梦煌,电话(传真):0871-7195155,邮箱:wstfjc@ynwsjd.net.

  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从我厅网站上下载。

  附件:1.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的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条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技能考核合格,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技能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经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允许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五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再注册:

  (一)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不满2年的;

  (二)被解聘后准备重新执业的。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再注册。

  第六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经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乡村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为乡村医生办理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手续。

  第八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的具体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由省卫生厅制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程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

  第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档案,逐级报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告后30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解决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要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的合法从业资格问题,我厅起草了《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现状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卫生厅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对象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全省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自2004年8月启动,2004年底基本结束,全省共有26295名乡村医生进行了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04年8月,我省开展第一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前在岗的乡村医生有33679人,开展执业注册后,有26295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有7384名乡村医生因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不能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有的村卫生室甚至出现了合法执业乡村医生的空白,对我省的农村卫生工作造成影响。

  二、制定《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在2006年11月召开的省第八次党代会上,白恩培同志代表七届省委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将“安排专项资金,2007年解决6000个行政村卫生室没有业务用房的问题,做到村村有卫生室,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列为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我省近7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乡村医生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在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设备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有人承担,保持农村卫生队伍的稳定,提高乡村医生的素质对于解决农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据调查,目前我省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仅1000余人。我省是农业省份,大量的农村卫生工作由乡村医生承担,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都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在我省短期内还无法实现。因此,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明确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三、《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的从业资格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技能考核合格,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技能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经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允许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云南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中对乡村医生申请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的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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