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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实施方案

2008-06-10 10:2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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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居民获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和《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黄字〔2006〕1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乡村从事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所辖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实行乡村医生上岗认证制度。凡在乡村从事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的注册者。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2、上年度区级培训与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综合考核均合格;

  3、健康体检结果表明无不适宜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疾病或缺陷;

  4、按照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对于确有一技之长或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适当放宽至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聘用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上款规定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报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每村申请人数超过2名的,由区卫生局组织统一考试考核、乡镇卫生院择优聘用;

  4、受聘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聘期一年,其身份性质不变;医 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5、一年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受聘乡村医生应当再次提出书面聘用申请。

  第三章人员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实行津贴补助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随着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每半年核发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

  第七条受聘乡村医生统一由乡镇卫生院为其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给予报销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在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九条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财务统一集中管理、单独建账、核算。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基本医疗等综合性服务能力。医 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及村委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综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每年一次对乡村医生进行综合考核,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确定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综合考核和区级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在3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六条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局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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