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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转发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04-21 10:3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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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执业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乡村医生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诊治的职责。要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指导合理用药。

  二、合理配备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按《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0〕2号)的文件要求,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并以乡镇为单位,合理调配乡村医生,以满足所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要合理制定人才培养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用3-5年时间逐步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采取定向培养方式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大专层次的医学类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或医学院大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的机会,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培训,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到村级卫生机构带教。

  三、完善补偿机制,加快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总额的30%,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时序,在村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助。要按《关于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意见》(盐劳社险〔2009〕7号)的要求,加紧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

  四、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加强监管,规范服务行为,要与村卫生机构签订管理责任书,定期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的主要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级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要利用1-2年时间完成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全面提升村级卫生机构建设水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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