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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6-06-20 16:3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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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根据卫生部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在厅科教处,管理和指导本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成立院专科医师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培训基地的临床带教、督促、检查、考核(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技能),由培训基地的科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基地

  本省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可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提出培训基地认定申请,各单位接到本文后开始申报。医院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培训基地,也可由多家医院(不超过3家)联合申报某一专科培训基地。申报培训基地同时填写《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总表)及相关专科情况表,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厅科教处朱进斌同志收(肿瘤专业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培训对象

  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①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②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2.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3.临床研究生毕业人员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四、培训年限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1-4年(详见各专科医师培养细则)。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五、培训方法

  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从事临床医疗实践为主的培训方式。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的方式,实施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培训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以参加本亚专科的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8-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培训基地应明确专职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六、培训要求和内容

  培训要求见《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培训内容除必要的公共科目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以外,临床实践内容参见《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

  七、考试考核

  (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根据本厅有关规定负责培训对象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考核。

  (二)培训基地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的要求,组织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按照《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组织临床实践能力考试、考核。

  (三)专科医师培训各阶段考试、考核科目及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全省考试、考查科目

  ①考试科目:

  1)专业理论知识(分普通专科、亚专科两个阶段)

  2)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在普通专科阶段通过考试)

  3)《医学英语》(在亚专科阶段通过考试)

  ②考查科目:《循证医学》(在普通专科阶段通过考查)

  2.各培训基地组织的考查科目(在普通专科阶段通过考查)

  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

  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②《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

  对通过普通专科、亚专科阶段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八、逐步建立新的医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和培养协议,培训对象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为培训对象提供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培训对象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等待遇。

  已落实工作单位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其工资、社保等由原单位负担,福利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

  取得《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者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就业。到2010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进入本省三级医院就业的本科学历临床住院医师原则上应取得《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九、中医专业培训工作

  中医专业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另行安排。原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院试点单位(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厦门市中医院、泉州市中医院、漳州市中医院),可面向社会招收中医院校本科毕业生进行培训,具体办法仍参照本厅《关于建立医师培训基地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01〕193号)执行。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充分认识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经费投入,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专科医师培训相应的规章制度、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并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导向上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与等级医院评审以及用人制度相结合。积极争取培训经费给予支持,并对培训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反馈厅科教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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