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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7-07-14 18:4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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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兽医工作,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省是多个省份畜禽及其产品运往广东、港澳等地的主要通道,动物疫病防控任务非常艰巨。但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严重威胁我省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改革我省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全省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兽医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监督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大体系。对现有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验检疫、执法监督等各类机构、工作职能及资源要素进行科学整合与优化,突出履行好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职能,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对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管理机构。省畜牧水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省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工作。市州以下兽医管理机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效能监督;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兽医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归口管理。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县可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同级兽医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和依托,归口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精神,合理设置乡镇动物防疫站(可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主要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协助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养殖环境监控、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乡镇动物防疫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产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对专职动物防疫员、畜牧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解决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的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及时办理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市州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计划免疫注射、加施免疫标识、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台账,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报告免疫情况,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六)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级政府在畜牧兽医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使兽医管理、监督执法、动物疫病诊断等机构工作人员,经过选拔、业务培训、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七)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凡新进入县以上兽医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凡新进入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参加兽医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九)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建立兽医管理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防疫工作网络化管理。

  (十)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疫情信息。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及国内其他地区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以切实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备选,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建设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不断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加快检疫和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检疫和监督执法手段。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善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要重点抓好以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体系、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动物防疫物质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要按照“有办公、化验用房,有防疫检疫必需设备,有技术推广必备手段”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体系,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畜产品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畜牧水产等部门组织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兽医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7年10月底完成。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实施改革方案,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预防与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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