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人员资质认定的复函》(农办医函〔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兽医从业人员的规定
按规定,2013年1月1日前,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证在我省境内等同于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已经取得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兽医从业人员,可以在我省继续执业。2013年1月1日后,撤销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持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业的人员将依法按无证处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2013年1月1日前,对已取得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人员的管理应当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行。省畜牧兽医局从即日起将不再举办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二、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2008年以前,根据《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我省组织了多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一万余人通过考试依法取得了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执业兽医资格已经成为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身份认证,我省的执业兽医资格管理制度,取得了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多年来,全省执业兽医人员依法取得兽医资格,按章从业,为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水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今年国家组织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将对考生资质要求更严,测试范围更广,成绩评价标准更复杂,准入门槛更高。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之前,要充分考虑到已经取得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要引导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争取尽快取得符合国家条件的专业学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避免因国家制度和辽宁省制度执行时间上交叉而发生行业秩序混乱的情况。
抄送:省局直属各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