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甘兽医〔2009〕09号)规定,乡村兽医实行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各市(州)务必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严格管理
(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凡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登记表见附件)。办理乡村兽医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是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是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是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遵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能提供翔实书面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予以登记,并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届满后需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将上年度乡村兽医登记名单汇总后,逐级报省兽医局备案。
(二)加大乡村兽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提高兽医业务素质,是当前乡村兽医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要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所有乡村兽医进行临床诊断技能和有关法规知识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技术过硬的基层兽医队伍。要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举办2-3期培训班,重点加强兽医临床诊断、解剖、临床用药等知识培训。同时,要积极争取培训经费,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培训活动。要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规范乡村兽医从业管理。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加大乡村兽医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形式,对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以及参加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兽药、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发现疫情不报或瞒报、擅自治疗口蹄疫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疫病的乡村兽医,情节较轻的予以教育,对严重违法人员要吊销乡村兽医登记证,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市(州)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将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基层防疫工作宣传,努力营造乡村兽医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务必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乡村兽医登记证由省兽医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请各市县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省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