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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区2010年将实行执业兽医考试试点工作

2009-04-11 16:2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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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根据农业部的安排,我区今年开展执业兽医考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一、时间安排:(一)发布公告。2009年4月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二)组织报名。2009年5-7月中旬,各试点省(市、区)组织各市(县、区)兽医部门按农业部规定接受考生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三)安排考场和编排准考证。2009年7月,由各试点省(市、区)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点,组织考点安排考场,并按照农业部规定编排准考证。(四)发放准考证。2009年7月底,由考点给考生发放准考证,并收取考试费。(五)组织考试。2009年8月底9月初,组织考生考试。(六)公布合格成绩标准。2009年11月,公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标准和考生考试成绩。(七)发放资格证书。2009年12月,给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发放《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报名对象

  从事诊疗和动物保健的人员;养殖场的兽医人员;生产、经营兽药和生物制品的人员;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中级兽医师职称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四、考试形式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三)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并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均需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包括饲养场、诊疗机构、兽药生产、兽药经营企业等机构的兽医。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我区将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开展2009年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请各单位、大专院校、养殖场、兽药企业和诊疗机构等互相宣传、动员本场或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参与考试。详细信息可与当地水产畜牧局联系或上《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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