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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9-04-02 19:3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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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1、成立遵义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2、各县、区(市)卫生局也应成立本级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二)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及时和规范进行。

  二、职责范围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本部门进行执行注册管理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委托相应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3、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实施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措施。

  4、对委托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二)考核机构

  1、负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和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试题。

  2、负责本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3、负责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9)上签署意见。

  4、负责对执行简易考核程序医师资格的审核监督。

  5、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1、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

  2、负责本单位参加考核医师的资格初审工作。

  3、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简易考核程序的医师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4、负责本机构考核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三、考核机构及分工

  (一)考核机构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

  2、设置床位不到100张(含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1)在市卫生局进行医师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遵义医院(临床类)、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类)、遵义市中医院(中医类)承担。

  (2)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师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原则由各县、区(市)卫生局指定至少一家具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基本条件要求的医疗机构承担。对县级医疗机构不能承担的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卫生局备案后,委托市级指定的考核机构(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实施。

  3、各县、区(市)卫生局要将本地区负责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工作分工

  1、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本机构注册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2、考核机构:依照责任范围、按照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复核。

  3、各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确定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

  四、考核对象、类别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

  2006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不满两年的新进医师不参加本次考核。

  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将根据省卫生厅的另行规定执行。

  (二)考核类别

  临床类别、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和口腔类别。

  (三)考核时限

  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2、2009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定于4月10日启动。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3、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4、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应当由其所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提出并进行提前考核,经考核合格方能允许其执业。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1、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2、职业道德的评定内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等情况。

  3、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内容(分为专业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上述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目前暂由各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和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并报送县、市卫生局备案。

  (二)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

  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负责。如被考核医师系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的,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业务水平测定

  由考核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应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不得少于三种,本年度第二、三项为必考项目):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核。

  (3)心肺复苏及无菌操作技术的实践技能的考核。

  (4)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5)患者评议与同行评议。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试试卷,及格分数线应有所差别(具体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确定后报委托机关备案)。

  (三)考核步骤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考核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负责通知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本人。

  2、各级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在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该《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送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应当现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简易程序为:

  (1)医师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8);

  (2)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3、其他医师采用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为:

  (1)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

  (3)考核机构按上述考核方式中业务水平测定的内容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15),将医师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附件10)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和不良医德医风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三)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如考核不合格,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执业,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培训3至6个月后进行再次考核,如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时间安排

  (一)2009年4月10日至4月20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本单位进行执业注册管理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负责人学习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遵义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2、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上述机构(附件6)。

  3、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2009年4月21日至4月25日:

  1、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并公布考核机构的名单和考核范围,并将拟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名单通知委托的考核机构(附件5)。

  2、各县、区(市)卫生局将《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2)、《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附件3)和《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附件4)报送市卫生局。

  3、市卫生局汇总以上表格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三)200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1、接受考核的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上报其执业注册所在的医疗机构。

  2、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接受考核的医师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确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的人员名单(附件7),并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并报送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试题和确定考核时间,并将上述相关资料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2009年5月11日至5月20日:

  1、医疗机构对注册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在其《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送考核机构复核。

  2、考核机构通知接受考核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具体考试时间,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附件11)。

  (五)2009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考核机构安排考场,准备医师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试题、试卷。

  (六)2009年6月1日至6月10日:

  考核机构对接受考核的医师实施实践技能、业务水平测评。

  (七)2009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附件12),报送委托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考核结果由注册管理机关通知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附件13),由其通知医师本人。

  (八)2009年6月21日至7月20日: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

  (九)2009年7月21日至7月31日:

  1、各县、区(市)卫生局将本辖区《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汇总报表》(附件14)报送市卫生局。

  2、市卫生局汇总全市《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汇总报表》报送省卫生厅。

  八、相关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广大执业医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市卫生局。

  (二)各县、区(市)卫生局、设置100张以上病床医疗机构和指定承担考核工作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严格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9年3月底前将相应的《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和《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及其电子版报市卫生局医政科(电子邮箱:ok0852@126.com),以便我局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各指定的考核机构或设置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立的考核委员会名单报委托机关或进行医师注册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要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附件: 

  2、设置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doc(县卫生局填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报省)

  3、50名医师以上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登记表(县卫生局填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报省)

  4、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县卫生局填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报省)

  5、医师定期考核委托书(市、县卫生局填发委托的考核机构)

  6、医师定期考核通知书(市、县卫生局填发其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

  7、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程序情况申报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填报指定的委托考核机构)

  8、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填报指定的委托考核机构)

  9、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本人填报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注册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指定的委托考核机构)

  10、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填写)

  11、医师定期考核时间通知书(考核机构填发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

  12、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机构填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

  13、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市、县卫生局填发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

  14、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县卫生局填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报省)

  15、医师定期考核档案(考核医疗机构及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建、存档管理)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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