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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9-12-15 14:3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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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医院等39家单位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琼卫医[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医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凡2007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公立和私立机构)。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医院等39家单位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琼卫医[2009]25号)文件精神,注册在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医院、琼山区人民医院及琼山区府城医院的医师由本机构自行组织考核,其它机构由我局委托海口市医学会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主要是进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已完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个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以机构为单位报市医学会复核。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医师花名册、医师本人述职报告、医师定期考核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复印件等各一份(需本机构盖章证实与原件相符)。以上材料均须A4纸复印,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市医学会,有关证件原件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审验。

  (二)报送时间:2009年12月1日—2010年1月15日,报纸件及电子件。市医学会联系人:林天媚,电话:66241626,邮箱fengxinzixuyu@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性管理工作。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良的成绩接受考核,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各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时通知所属机构医师参加考核。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等。

  (四)本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包括自行组织考核的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集中报送到市医学会,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由执业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市卫生局和市医学会对各单位开展医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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