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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6-01-27 19:0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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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科教〔2006〕2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全省“农民健康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通过强化和规范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初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有效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到2010年,为全省每个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培训3名管理干部、5名技术骨干和4名公共卫生人员,完成5万名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

  二、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主要任务

  (一)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培训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乡镇卫生机构的主要管理干部进行系统的卫生管理基本理论、管理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培训合格者颁发“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二)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培训

  2005年苏北5市及南京、常州、苏州、泰州等地已按照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11号)文件精神组织了相关培训工作。今年起,我厅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对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合格者颁发“骨干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使骨干人员建立全科医学理念,掌握一技之长,并能处理农村居民健康和卫生问题,提高乡镇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

  对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进行以全科医学知识为主的转型教育,培训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建立一支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骨干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提供保证。

  三、培训的组织管理

  我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卫生人员各项培训任务的政策和规划,对培训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我厅委托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编写、修订各类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和教学、实习计划并提供教材供应服务;组织全省各培训单位任课教师的师资培训和集体备课;组织全省统一考试的命题、试卷试题库的建设,组织考试、阅卷、统考成绩公布及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培训单位(培训基地)由市卫生局按以下条件选择确定:(1)培训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教学设施,主要的培训课程配有专职师资;(2)培训单位应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或具备相应教学条件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3)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由江苏职工医科大学和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共同承担;(4)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可在各县设立培训点,由各市培训院校承担教学任务。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计划,负责培训人员的审核和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有关培训实习单位,针对培训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商定个性化实习计划,明确实习内容和进度,明确带教老师。

  乡镇卫生机构要按照县(市、区)卫生局制定的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并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活动。乡镇卫生机构确定的培训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培训单位报名并报我厅备案。

  四、培训的内容形式

  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一)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二)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三)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四)管理知识培训,包括卫生管理基本理论、管理技能、卫生事业管理及相关知识等。

  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可采取培训班面授、临床实习进修、专题讲座、专项技术培训、网上辅导、自学、考察、研讨会、论文综述撰写等多种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培训工作。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上级同行指导、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自学等形式举办各类院内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五、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省财政将建立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对苏北等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加大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经费支持力度,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培训期间,学员原则上享受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发。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等按省财政、物价部门及培训学校(培训单位)有关规定办理。面向农村卫生人员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六、培训的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措施,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要把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中的重点培训任务,要加强考核评估,逐级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完成。

  乡镇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培训和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培训实行全省统一结业考试。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5月、11月最后一周周六和周日。

  培训考核应以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实际临床技能操作等方法进行考核。平时学习考核占10%,实际能力考核占20%,全省统考占70%.

  乡镇卫生机构对外出培训活动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时间和参加人的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培训登记制度。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将本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或中心主任)的内容之一。

  各市卫生局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培训效果进行量化评估。

  我厅负责制定培训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每一年度及“十一五”期末,将对各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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