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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16-08-19 15: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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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贵州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确保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享受到好的养老。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类,按照2012年9月3日发布的《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2007年12月24日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具有该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该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2015年3月9日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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