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泰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6〕17号),对乡村医生管理、培训和培养、待遇、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到2025年,全市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在乡村医生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乡村医生的职责,即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等。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意见》中还提出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意见》还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培养和保障合理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未来每年将提供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的乡村医生岗位培训。鼓励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制定年度培养计划,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后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
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意见》提出,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