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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市《2015年儋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0-10 11:4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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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琼医定考办〔20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及时限

1、考核对象:至2015年4月30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在外进修人员)。参加考核人员,如果有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要求,要求考核周期内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合格,审验标准见(《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2、考核时限:两年为一周期,本周期定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与评定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内容。其中,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医师所在机构评定,由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由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测试,合格线为60分。

上述3项考核内容考核结论均按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其中任何一项考核不合格,则考核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执行简易程序(继续教育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合格):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良好行为记录包括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或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发明奖。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者。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5、考核周期内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

6、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

7、年龄50周岁以上,且连续两个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

(注: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需提供一份材料至卫生局医疗管理科备案)

具体程序:

医师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qkh.cmda.org.cn)完善个人信息,经所在卫生机构审核并经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医师可发起简易程序申请(填写述职报告、叙述申请理由、上传申请文件等)。简易程序申请经所在卫生机构审核并经上级考核机构复核同意后,卫生机构可对走简易程序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两项评定,评定经考核机构复核。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二)一般程序

1、除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外,其余医师执行一般程序。

2、执业助理医师年限不算在执业年限内,故执业助理医师都需参加一般程序考核。

具体程序:

医师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qkh.cmda.org.cn)完善个人信息,经所在卫生机构审核并经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所在卫生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两项评定,评定结果报考核机构复核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与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考核周期内工作成绩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评定工作成绩不合格,有一次职业道德较差的即评定职业道德不合格。

各卫生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本机构医师职业道德考评依据。可参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认定。

(2)业务水平测试。在考核机构对医师所在单位有关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由省定考办组织,通过全省统一笔试的方式进行医师业务水平测试。

测试内容:重点测评卫生法律法规,各类别科目的“”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应知应会内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学习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四、组织保障

1、市定考办统一组织安排全市医师定期考核考务工作,儋州市医学会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2、我市设有市医学会、市第一人民医院、省农垦那大医院三个考核机构。市第一人民医院、省农垦那大医院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市医学会负责。

3、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五、监督管理

我局将不定期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市卫生局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业务水平测试期间由市定考办负责监督、指导当地考核机构的考务工作。为保证考核的严肃、公正、公平,做好考试保密工作,考试前后试卷必须专人领取、管理、封存、上交。如发现泄密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各考核机构要严格考试纪律,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透题漏题、考场舞弊等,一经发现,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5、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六、其它事宜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各医疗卫生机构10月20日前按照相应的考核程序完成网上报名。由各级考核机构网上审核并确认考核医师的考核程序。

(二)各考核机构向市卫生局定考办完成纸质及网上报名。

(三)考务费:按简易程序50元/人、一般程序100元/人的标准(如进行基本技能考核,将参照外省及执业医师考试收费标准另行规定)收取。由考核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指定的考核机构。

各考核机构按40%比例向省医师协会上缴考务费,用于全省考务工作,其余用作本考核机构考核考务费用,费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业务水平测试及人文医学测试时间:拟定在11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结束后,各考核机构统一向海南省医师协会考核办申请定考合格防伪标贴。

(六)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不合格人员将由省定考办统一安排培训并进行再次考核,具体另行通知。

(八)本考核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不能互相替代,完成考核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

(九)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以上内容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仅供您参考,具体请登录官方网站查看。

附件1:2015年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doc

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2.0使用操作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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