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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师协会章程

2015-11-11 13:5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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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MDA.

第二条 四川省医师协会是以四川省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下简称“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医务工作者和其他关心、爱护四川执业医师建设和发展的同道,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四川省卫生厅批准、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依法执业、依法管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卫生厅的领导,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继续教育,推进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培训。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会员服务机构。推广医药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医学学术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七)关心和帮助农村、社区、基层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八)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积极参与全科医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九)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

(十)表彰奖励在协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一)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医务工作者;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

(五)对四川医学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因受刑事处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或出现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和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指导地方医师协会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单位。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为本会的二级机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组织机构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正式名称为:四川省医师协会某某专科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专科委员会实行三任主任委员制(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医师协会为本会的地方组织,其名称冠以市、州名称。本会对市、州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可在当地医师协会的领导下建立会员小组或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州及以下医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设置,可参考本章程自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采用四川省医师协会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本会英文缩写字母SMDA.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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