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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2015年第一批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11-11 14:0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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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第一批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现就2015年第一批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学科专业

申报2015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中医民族医药类项目由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申报审批)。

为加快我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2015年将重点支持面向社区、农村基层的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

各申报单位必须在此期间登录“自治区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网上项目申报及提交工作,提前或逾期申报均会因网络窗口关闭而不能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新疆医学会受理自治区级I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原卫生厅科教处将于2015年1月初公布申报项目最终审核结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州、市)申报单位应从所在地(州、市)卫生局获得次级申报账号后方可进行申报。

(三)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各地(州、市)卫生局,在对本单位及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于12月5前统一上报原卫生厅学会办。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内容申报应紧密围绕卫生人才培养的重点需求,突出科学性、先进性、战略性和可推广性的特点,须符合“四新”、“三性”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和教育培训工作基础。

(三)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专业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同一项目负责人年内申报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包括国家级继教项目)。

(四)招生人数原则上每期不超过200人。

(五)举办地点填写行政区划的标准名称,同一项目举办地点不超过3个。

(六)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安排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举办天数不能超过3天,以2天为宜。项目活动按每6学时计1学分,每天最多以8学时计算培训学时。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报到时间。望各单位严格计算所需授课学时数及拟授学分数。

(七)申报表所列内容应逐项认真填报,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或漏填。形式审查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原卫生厅科教处 王 莹 0991—8561601

 原卫生厅学会办 郭保玲 0991—8565232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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