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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

2015-12-16 08:5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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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云南省医师协会,英文为Yunn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YMDA)。本会会徽采用中国医师协会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云南省医师医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宣传《中国医师宣言》,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医师培训、准入、定期考核、审核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等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我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医学|教育网整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申请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对我省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省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医学|教育网整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决定本会需要紧急处理的事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不能委托他人替代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厅审查并经民厅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随单位变更、职务变动或退休自然更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制定本会发展规划;

(四)提名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第三十条 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医学|教育网整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云南省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云南省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云南省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届(5年、每年60元)缴纳300元。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单位):

1、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三)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各州、市医师协会,可作为省医师协会的单位会员加入,免缴会费。

(五)企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20000元。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从本会收入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厅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厅和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4日云南省医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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