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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2015-11-05 14:5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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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内医师人员的人文素养和敬业水平,加强对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医师法》和其它相关培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医师工作及相关行业和医学院校的专业执业医师和所有参与医师培训、培训考试工作的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中国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及规则、审定《培训考试大纲》确定培训考试题库原则等工作。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四条 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将按照国际惯例由行业组织进行培训。

第五条 以提高参加培训的医师人员在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方面的应用能力为主导方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本培训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医学|教育网整理,中国医师协会和全国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培训体系的具体工作,并成立该体系的管理办公室,指定北京正德育泽经济文化中心作为营运管理技术支持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正德育泽)。

第七条 培训部在中国医师协会、全国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考试大纲与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培训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管理等。

第八条 根据本培训体系的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本培训体系的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培训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地授权机构,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考评。

第十一条 培训级别与培训体系内容。

初级人文医学培训证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医生人文素养,医患沟通);中级人文医学培训证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医师必备的管理技能);高级医师培训证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医院领导力艺术的组成)。

第十二条 本培训体系共由27个标准学习模块和10个补充学习模块组成。根据实际发展,相应调整标准或补充模块。通过学习规定模块,并通过统一考试,可获得相应级别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试级别与申报

第十三条 初级人文医学证书(条件2、3需具备之一)

1、经本初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证明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包括相关院校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中级人文医学证书(条件2、3需具备之一)

1、取得本初级人文医师培训合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医学|教育网整理,经本中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明书。

2、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担任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二年以上者。

3、在国外留学归国者,在医学专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人文医学证书(条件2、3、4需具备之一)

1、取得本高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正规培训合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高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明书。

2、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3、本人在院长、付院长科室负责本职业工作岗位上担任3年以上者。

4、在海外留学归国者,在医学专业连续工作8年以上者。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范围为现从事医师岗位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拟从事医师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注:在校应届毕业生只能从初级开始申报)。

第十七条 参加人文医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考试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它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3、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所在院系开具的在读、毕业生证明;

4、填写《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考试报名表》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直接向当地授权考试机构报名,也可将材料提供给授权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代为办理报名。

第十九条 各地授权考试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参加考试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办公室具有对报名资格的最终审核权。

第五章 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条 本培训体系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与考试的任何活动。培训方式以分成重要模块和辅助课程的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的发证制度。培训大纲和辅导教材由培训部统一制定并发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授课的教师,须经培训部进行资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鉴于目前国内高等院校专业设置中没有人文医学执业技能专业,所有参加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考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从初级证书开始培训。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举行两次全国统考,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三个周六和十一月第一个周六。首次全国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不同等级的考试分别安排不同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初级人文医学培训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份,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中级人文医学培训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份,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文医学培训的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能力两部份。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能力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管理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当地考试机构负责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成绩可通过登录“中国医师人才网www.cmdr.cc”进行查询。

第六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考试结束,培训体系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三十条 培训体系管理办公室根据汇总情况,制定培训合格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医师协会印章的培训合格证书和卫生部考试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一并配发至考试机构。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三十二条 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参加人文医学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人文医学执业技能见习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一年后持毕业证、单位证明和医师见习证到当地考试机构换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在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注册备案。可通过登录“中国医师人才网www.cmdr.cc”进行查询。

第三十四条 证书将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授权培训中心可在此标准价格基准上下浮动20%范围内执行。同一地区培训费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在校生培训费用按照标准价格的50% 收取。

1、初级人文医学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1580元/人(15个模块)

2、中级人文医学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2380元/人(11个模块)

3、高级人文医学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3280元/人(8个模块)

第三十六条 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150元/人、三个级别医师学分证书费均为10元/人、三个级别的培训合格认证费均为80元/人。

第三十七条 高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合格的论文答辩,医院管理项目方案设计指导费均为1000元/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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