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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总则

2014-09-26 16:1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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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一)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一)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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