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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2015-04-17 16:1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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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常州市医学会章程》和《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常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专科分会及其下设专科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专科分会是本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科学组。

第四条本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常州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医学科普活动,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二)发展会员;

(三)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反映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各辖市、区医学会相关专科学组的学术活动;

(七)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专科学组工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专科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加强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会员,受理本专科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科分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3~5名该专科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该专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科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本会学术会务部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条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后,须经本会学术会务部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由本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的遴选,由本会征求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后确定。

第四章专科分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专科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专科分会从业人数确定副主任委员、委员数量,一般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15~20名,秘书1人(委员兼)。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不宜过分集中。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专科分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心学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除外),推动本专科的发展和进步,得到同行认可和拥护。

(三)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任期不得少于半届。

第十三条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所在单位本专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

(二)主动服从并服务于专科分会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副主任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临床重点学科或专科带头人;

(二)协助承办或协助成功申办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年会或继教项目;

(三)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在中华医学会、省医学会等担(兼)任委员以上或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职务;

(二)省、市级临床重点学科或专科学术带头人;

(三)承办或成功申办本专业国家级学术年会或继教项目

(四)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专科分会的委员一人最多在本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副主任委员最多在本会两个专科分会兼任相同职务,主任委员不兼任本会其他专科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专科分会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换届的,需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换届前,上届专科分会提出下届专科分会的组成建议,包括委员人数、分布单位、名额分配等。一般情况下,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医学会根据组成建议,经调研审核,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医学会组织专科分会全体委员对下届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民主推荐,参考推荐情况,综合相关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新一届主任、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换届时,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产生新一届专科分会委员。由新一届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专科分会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专科分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根据工作需要,上届卸任的主委可聘为下届名誉主委,卸任的副主委也可聘为下届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本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向本人及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当选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由本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专科分会每年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三次,年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医学会办公会批准。专科分会一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或两年内不召开年会的,经本会提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调整主任委员或撤消专科分会。

第二十四条实行专科分会考核制度。学会每年按照《常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考核指导意见》要求,对专科分会和主任委员进行考核,每届进行总体评鉴,结果作为专科分会换届推荐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专业学组:

第二十五条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科分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学术会务部审核、医学会办公会讨论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组由8~10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专科分会委员的条件。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专科分会会同本会学术会务部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核同意,并报经本会同意后列入本会年度计划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组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两次。专业学组一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由本会提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撤销。

第六章专科分会的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条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按“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

第三十一条专科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科分会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第三十二条经费支出由专科分会秘书经手办理,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手续按学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专科分会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的12月25日截止。各专科分会需在此之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专科分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会领导和各专科分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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