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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评聘规定

2016-11-24 15:5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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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评聘规定由医学教育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一)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要突出卫生计生行业特点,遵循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注重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技人员的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可采取量化评价、述职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

(二)把好单位考核推荐关。按省人力社保厅统一要求,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职称都将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按卫生改革文件精神,在过渡期内,要按照平稳过渡、适当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申报推荐比例差额。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差额确定推荐评审对象。对高级岗位已满的单位,要统筹控制推荐人数。同时,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地区事业发展和单位实际,抓紧调整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科学合理设置高级岗位数量。

(三)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程序要求。申报材料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全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积极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

(四)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动态调整等机制,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设区市高评委专业审议组一般要求有市外专家参与,且参与的专业组个数不少于60%.同时,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评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13人,除1名行政领导外一般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五)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海岛、欠发达地区等人员,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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